工信部:《玻璃纖維業準入條件》修訂稿全面提高門檻
工信部日前發布《廢鋼鐵加工行業準入條件》全面提高廢鋼加工行業門檻,其中要求新建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年廢鋼鐵加工能力必須超過15萬噸,以及相關廠區面積至少3萬平方米,土地使用租用合同至少15年,作業場地至少1.5萬平方米。
到2014年底,改造及擴建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年廢鋼鐵加工能力應超過10萬噸,以及廠區面積至少2萬平方米,土地使用租用合同至少15年,作業場地至少1萬平方米。新建及改擴建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加工生產系統綜合電耗每噸廢鋼鐵應低於30千瓦時。 工信部發布《玻璃纖維行業準入條件》與《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與2007年開始實施相比,2012年新修訂《準入條件》最大特點是在工藝裝備、能源消耗、環境保護等要求門檻全面提高,以遏制玻璃纖維行業重復建設和盲目擴張。同時,還新增產品質量方面準入要求。例如玻璃纖維產品應符合GB/T 18371-2008或GB/T 18369-2008所規定質量要求;玻璃球產品應符合行業強制性標準規定,以及玻璃纖維制品質量必須達到國家或行業相關產品標準要求。
至於企業布局方面,亦要求新建玻璃纖維生產企業選址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原則上禁止無能源優勢地區新建、改擴建玻璃球、玻璃纖維及玄武巖纖維生產線。同時,還明確不能滿足準入條件落後產能可能被撤銷生產資格,被撤後最快一年才能重新提出準入申請。
新《準入條件》本月(10日)1日起實施,2007年「準入條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