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50號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2年3月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駱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從事職業衛生檢測、評價等技術服務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與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是指為建設項目提供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為用人單位提供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職業病防護設備設施與防護用品的效果評價等技術服務的機構。
第四條 國家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實行資質認可制度。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的,不得從事職業衛生檢測、評價等技術服務。
第五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從高到低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三個等級。
甲級資質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認可及頒發證書。
乙級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可及頒發證書,并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丙級資質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可及頒發證書,并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進行登記。
第六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區域經濟結構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的需要,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總量控制。
第七條 取得甲級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可以根據認可的業務范圍在全國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
下列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必須由取得甲級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一)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
(二)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項目;
(四)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八條 取得乙級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可以根據認可的業務范圍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
下列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必須由取得乙級以上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一)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
(二)跨設區的市的建設項目;
(三)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九條 取得丙級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可以根據認可的業務范圍在其所在的設區的市或者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范圍從事除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建設項目以外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
第二章 資質認可
第十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分別設立國家級、省級和市級職業衛生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由專家庫專家承擔相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的技術評審工作。
第十一條 從事技術評審的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相關專業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資格;
(二)具有連續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
(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
(五)身體健康,能夠勝任技術評審工作。
專家庫專家任期5年,可連聘連任。
第十二條 專家庫專家不得參加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的技術評審工作。
被評審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不得聘請專家庫專家為顧問。
專家庫專家不得參加被評審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可能有礙技術評審公正的活動。
第十三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專家庫專家進行定期復審,并根據資質認可工作的需要,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申請甲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金8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700萬元以上;
(三)工作場所面積不少于7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五)有不少于25名經培訓合格的專職技術人員;
(六)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和質量控制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具有與所申報業務相適應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5年以上工作經驗;
(七)具有與所申請資質、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檢測、評價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申請乙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金5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400萬元以上;
(三)工作場所面積不少于4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五)有不少于20名經培訓合格的專職技術人員;
(六)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和質量控制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具有與所申報業務相適應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3年以上工作經驗;
(七)具有與所申請資質、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檢測、評價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丙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金3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200萬元以上;
(三)工作場所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五)有不少于10名經培訓合格的專職技術人員;
(六)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和質量控制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具有與所申報業務相適應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和1年以上工作經驗;
(七)具有與所申請資質、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檢測、評價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表;
(二)法人資格證明或者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注冊資金和固定資產的驗資證明;
(四)工作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
(五)專職技術人員、專職技術負責人、質量控制負責人的名單及其培訓合格證書、技術職稱證書、工作經歷證明;
(六)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質量管理文件;
(七)擬開展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項目及資質等級;
(八)在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業務范圍內,能夠證明具有相應業務能力的文件、資料;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八條 申請甲級資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申請表和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文件、資料,報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
(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對其進行初審并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并將審核意見和全部申請文件、資料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和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組對申請人進行技術評審,并根據專家組提交的技術評審報告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區域經濟結構、統籌規劃、總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資質認可決定。決定認可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資質證書;決定不予認可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申請乙級資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申請表和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文件、資料,報所在地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
(二)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其進行初審并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和全部申請文件、資料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三)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和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組對申請人進行技術評審,并根據專家組提交的技術評審報告和區域經濟結構、統籌規劃、總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資質認可決定。決定認可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資質證書;決定不予認可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申請丙級資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申請表和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文件、資料,報所在地的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
(二)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其進行初審并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和全部申請文件、資料報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三)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組對申請人進行技術評審,并根據專家組提交的技術評審報告和統籌規劃、總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資質認可決定。決定認可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資質證書;決定不予認可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發證機關)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3至7名專家組成專家組,對申請人提供的文件、資料進行技術評審。
技術評審包括申請文件、資料的技術審查和現場技術考核。現場技術考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核查現場有關設備、設施、儀器、儀表等;
(二)考核技術負責人、質量控制負責人及有關專職技術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操作能力;
(三)抽查原始工作記錄、影像資料、報告、總結、檔案等資料;
(四)進行必要的盲樣檢測。
第二十二條 技術評審工作應當自受理資質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并提交技術評審報告。技術評審報告是發證機關作出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決定的重要依據。
專家組技術評審和申請人整改問題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三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取得資質1年以上,需要增加業務范圍的,應當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發證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認可。
第二十四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證書遺失的,應當及時在有關電視、報刊等媒體上予以聲明,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二十五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甲級、乙級、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均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復審合格后予以辦理延續手續;不合格的,不予辦理延續手續,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分立、合并的,應當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或者重新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
第二十七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資質: